英国内政部今天最新发布了一份针对“孩子入籍”的“费用豁免”政策指导文件。
这项最新政策顾名思义是针对未满18岁的申请人,在做入籍申请的时候,满足特定情况下将有权申请豁免移民局费用;目前,孩子入籍申请的费用是每人1,012英镑。
根据这份最新文件,可以适用的申请人为以下(但还须满足“可获豁免”的相关要求):
- Form MN1-未满18岁申请入籍
- Form S2和S3-无国籍人士申请入籍
- Form T-孩子10岁入籍
- Form B(OS)-无其他(任何)国籍的英国海外公民、英国臣民、受英国保护人士、英国海外国民申请入籍
- Form B(OTA)-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英国海外公民、英国臣民、受英国保护人士、英国海外国民申请入籍
- Form EM-通过1997年前香港居民身份申请入籍
→ 如何才能“豁免”? 是否应该豁免孩童申请人的入籍申请费用,移民局审查的标准在于“Affordability”(也就是“负担能力”)。
移民局在这里给的定义是:申请人(孩童)和其家长,在没有足够资金(Sufficient Funds)使他们可以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再拿出资金支付孩子入籍费用,否则孩子的基本生活需求(如住房和食物)就会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就是移民局判断是否应该核准“豁免入籍费用”的首要标准。
也就是说,新政策要保障的,是孩子生活的“基本需求”(Essential Needs);如果说一个家庭,在拿出孩子入籍申请的费用之后,剩馀的费用不足以支撑孩子的基本生活需求,那么移民局应该考虑豁免该孩童/未成年申请人的入籍费用。
→ 哪些属于“基本需求”? 移民局的最新文件也有给出解释,这包括:住房,食物,衣服,水、电、煤气等生活必需能源,洗漱用品,非处方药,家庭清洁用品;以及维持一个人(得以获得)合理社交、文化和信仰生活的所需交通和联络(如电话)上的开支。
→ 移民局的“负担能力”测试(Affordability Test) 需要指出的是,内政部宣布了有关“豁免入籍费用”的新政固然是好事,但这也不代表,任何当事人随意申请就能获得移民局的豁免。
想要成功申请豁免,还是需要通过移民局严格的审查。而且,申请人应该自主提供能够证明自己“符合要求”的详细证据。如果当事人没有随著申请提供或提供不足证据,移民局是可以拒绝当事人的“费用豁免”申请。
从政策层面来看,移民局没有必须要豁免当事人的义务或责任。
→ 今年稍早的最高法院判决 其实,内政部之所以会宣布这项新政,和过去的相关法院判决有著直接的影响。
今年2月的时候,英国最高法院曾经出炉了一个针对“孩子10岁入籍”——孩子母亲无法承担高额入籍申请费用,导致孩子迟迟无法申请英籍的案件。
该案件的当事人,最早曾经通过司法审核,挑战内政部“收取高额孩子入籍费用”的合法性,并在行政法庭(Administrative Court)获得了胜利。
可惜的是,该案件在几经上诉后,最终最高法院选择站在了内政部那边,内政部维持了他们得以“定价”入籍费用申请的权力;换句话说,相关判决没有迫使内政部必须去将相关申请费用给调低。
不过呢,过去针对内政部提出的挑战也不是完全无效的。更低层级法院对于内政部在制定费用上,没有考虑进去“孩子最佳利益”的裁决,还是有发挥效用的。
这也致使内政部主动发布了这次的“孩子入籍费用豁免”政策文件,可以说是在“最低限度”上保障未成年申请人的权益。
也正是由于上述的前因后果,移民局在对于“入籍费用豁免”的申请上,采取的是从严而非放宽的态度。
也因此,在做这类“费用豁免”申请时,移民局要求申请人必须自主提供其家庭财务情况的细节和相关支持证据;如果没有提供的话,申请几乎可以确定会被遭到拒绝。
比如说,申请人的家庭应该提供所有存款的相关证据,去向移民局解释说,申请人(的家庭)确实有努力尝试(Reasonable Effort)去存下入籍申请的钱,只是仍然支付不起/不堪负荷。
同时,不只申请人的财务情况需要提供,申请人父母的财务情况也同样需要提供(这就是上面提到的“以家庭为单位”,因为申请人是未成年人,一般仍需要依靠父母支持)。
换句话说,移民局判断当事人是否能够通过“负担能力测试”(Affordability Test)时,会去看申请人的整个家庭收入和存款(可用资金)在扣除了“基本生活需求”所需的花费后,其家庭的“财务情况”是否能够负担得起申请人(孩子)的入籍申请费用。
这个“财务情况”如同上面已经提到的,还包括去看当事人家庭是否有尝试去存下入籍申请费用的这笔钱、是否还有其他合理住房(例如住房由亲戚朋友提供),以及申请人家庭平时的开支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有没有超过了“基本生活需求”的花费。
申请人(家庭)必须证明自己通过了以上这些要求(或者说门槛),才可能获得移民局的“豁免”;而不是简单说“付不起”就可以获准的。
律师结语:最后还需要指出,在以上所述的“财务情况”证明上,移民局对于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的“弹性”是很低的(Evidential Flexibility)。
也就是说,除非是符合特定的“特殊情况”(比如说,在缺乏某项特定证据的情况下,申请人其他证据已经能充分说明申请人(家庭)的情况,又或者该项证据因为额外特殊情况而提供不了),移民局才可能考虑允许当事人在证据提供上的“弹性”)。
因此,对于打算做出这类申请的当事人来说,最好的方法就是准备好详细且充足的相关证据,才能说服移民局去核准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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